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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项目编号 |
挂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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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GXCQJY06-23 |
2006年6月9日—2006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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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标
的
企
业
及
转
让
标
的
基
本
情
况 |
企业名称 |
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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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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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机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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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平面磨床、包装机械、塑料机械、环保设备、食品机械、制药机械、非标准机械的制造,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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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利汉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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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0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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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人民币2,0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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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广西桂林市巾山路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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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在职员工866人,其中在册在岗职工715人,在册不在岗 151人,离退休人员70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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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意向 |
转让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经核准的评估结果中的2,520.06万元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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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参考价人民币2,520.0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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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保证金 |
人民币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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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介 绍 |
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于2000年12月由原桂北磨床厂与桂林包装机械厂合并组建,2001年1月份正式开业,是一家国有中型机械制造企业,主要产品:平面磨床、包装机械。
标的企业资产经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经桂林市国资委核准,其情况为:资产总额18,185.01万元,负债总额8,072.58万元,净资产10,112.43万元。
经桂林市人民政府同意,标的企业净资产10,112.43万元,扣除标的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用后,剥离非经营性资产1,356.61万元,余下净资产2,520.06万元,按规定程序公开转让。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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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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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有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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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标
的
企
业
评
估
数
据 |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单位:万元) |
科目\评估基准日 |
200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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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12,74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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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9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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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建筑物 |
1,78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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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
1,07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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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 |
6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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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2,4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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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土地使用权 |
2,4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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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计 |
18,18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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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8,05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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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1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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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
8,07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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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10,1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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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桂林市务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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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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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事务所 |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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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师事务所 |
广西高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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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帐面值 (万元) |
资产 |
15,552.10 |
负债 |
8,072.58 |
净资产 |
7,47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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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万元) |
18,185.01 |
8,072.58 |
10,1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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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05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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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①受让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必须是从事过磨床、包装机械制造及经营的业内人士(需提供相关资历证明材料);受让方为法人的,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磨床、包装机械制造及经营。
③受让方必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磨床、包装机械制造及经营管理的经验;经营或参与经营企业20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3,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持续盈利,近三年的总盈利水平不低于1,000万元。
④同等价格条件下标的企业职工享有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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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
①产权受让价款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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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受让方必须在申请受让时提交受让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新公司的组建方案及经营管理措施,职工的妥善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置等实施细则),受让方案必须经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交企业未来发展规划,支持桂林市人民政府对新公司的未来产业布局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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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受让方必须承诺同意按照标的企业第二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实施,妥善安置标的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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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受让方必须承诺同意把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改制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偿还原桂林磨床包装机械厂的银行债务及其他各类负债、职工集资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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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无商业欺诈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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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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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若征集到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如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在拍卖公告期间,可继续征集新的意向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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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申请方式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意向登记表》等受让申请所需文件材料。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齐意向受让方有关文件材料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通过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应根据产权交易所的通知在挂牌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即具有受让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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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1、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自然人合伙购买的,还应提供《合伙购买协议书》;法人联合购买的,还应提供《联合购买合作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受让方的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 5、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以及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从业资历证明、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同类企业的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7、资信能力证明
8、受让方案
9、标的企业未来发展的规划方案
10、其它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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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交易场所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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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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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刘小姐 蒙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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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5705672 57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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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771-570549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