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系统
国资监管
电子政务
欢迎光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首页 > 产权交易 > 挂牌项目
中房集团南宁公司转让中威管道燃气公司25%股权
广西国资委 2007-04-23 11:35:32
 

转让方

项目编号

挂牌期间

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GXCQJY-24

2006年6月19日—2006年7月14日

 

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南宁市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管道工程专业承包(限定范围)叁级,燃气设备,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管道燃气网点经营。

法定代表人

李滋新

成立日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注册资本

柒佰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

南宁市

人员情况

 

挂牌价格

人民币壹万元整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壹万元整

标的公司简介

南宁中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广州市国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的专业经营城市管道燃气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七百万元,主要经营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和管理等。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的审查,已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是南宁市经营城市管道燃气资质最健全的公司。公司所承建的管道燃气工程,其标准定位在高品质、高质量基础之上。由具设计资格的广西化工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工程技术总负责由具有三十多年实践经验的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施工人员经验丰富、技术过硬。公司拥有油气码头、大型储气库及槽车等专用设施,气源稳定。液化气均采用进口气,质量可靠。

标的企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广州国威管道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民营

65%

现金

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国有

25%

现金

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民营

10%

现金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2005930

流动资产

618.28

固定资产

167.85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0

资产总计

786.13

流动负债

 

负债总计

287.89

净 资 产

498.24

:据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应收帐款中应收广州国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364万元,应收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125万元,应收防城港桂华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50万元,为归还投资款项。若扣除上述款项后净资产评估值为-407,625.23元。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金中大律师事务所

评估机构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的

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件号

南国资批[2005]175号

批复内容

同意转让,进场交易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帐面值
(万元)

资产

778.95

负债

279.22

净资产

499.74

评估结果
(万元)

786.13

287.89

498.24

评估基准日

2005年9月30日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1、受让方应是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依法成立的境外企业,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3、同等价格条件下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4、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交易。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补充),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受让方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自然人合伙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公司章程、合作协议或合伙协议。
5、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6、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资信能力证明。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联 系 人

小姐、赵小姐

联系电话

0771-5707829

   

0771-5705494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