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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项目编号 |
挂牌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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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壮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
GXCQJY06-30 |
2006年8月22日—2006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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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企业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南宁壮宁砂石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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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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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购销建筑用河砂、河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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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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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199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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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人民币壹仟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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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南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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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1、南宁壮宁砂机7号船,于1987年1月25日由南宁砂石公司船厂建造完工。该船长35.8米,型宽7米,型深1.8米,总吨位188,净吨位66,主机为内燃机一台,功率75千瓦,推进器种类为螺旋浆,船体材料为钢质。参考载货量:A级航区吨、B级航区200吨。配套较齐全,锚设备设锚数量2个,有消防、灭火设施,船舱为一般(无密性要求),其他救生设备、发电设备、传动及推进设备等附属设施配套较齐全。该船舶锈蚀严重,所配主机为6135Ca型柴油机,于1986年1月生产,已报废不能使用,其他附属设施陈旧,总体成新率低。该船舶已逾期未进行适航检验,欠缴部分养河规费,不能作为货物运输使用,如需办理过户手续,则过户费用及相关船检、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需征收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负担。
2、装载车为一辆ZL40型轮式装载车,生产厂家为柳工机械股份公司,于1994年购置并投入使用,已超过其经济使用年限,因陈旧而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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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南宁壮宁砂机7号:人民币捌万元整 装 载 车: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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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保证金 |
南宁壮宁砂机7号:人民币捌仟元整 装 载 车: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设备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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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 期 |
启用年 限 |
帐面价值 |
帐面净值 |
重置价值 |
成新率 |
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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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驳7号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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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 |
1987.2 |
1987.2 |
373,747.03 |
0 |
462,811.00 |
14% |
64,7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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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载车 |
ZL40型 |
柳州机械厂 |
1994.9 |
1994.9 |
263,000.00 |
0 |
298,000.00 |
5% |
14,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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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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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4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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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8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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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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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广西银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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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的
上级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南宁壮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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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文件号 |
南壮复字[20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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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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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帐面值 (万元) |
资产 |
63.67 |
负债 |
0 |
净资产 |
6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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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 (万元) |
7.9694 |
0 |
7.9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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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06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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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
1、受让方应是国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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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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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宁壮宁砂机7#船舶只能作为解体回收废旧金属或非自航趸船,转让方不提供该船舶的相关证书给受让方;受让方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将该船舶用于自航趸船或货物运输等,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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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受让方确需办理船舶过户,则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妥权证变更手续,但所需费用(含原转让方欠缴的该船舶养河规费及逾期年检费、港务费和罚款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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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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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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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申请方式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补充),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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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公司章程。 4、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5、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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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交易场所 |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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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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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刘小姐、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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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771-5707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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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771-5705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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