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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冶金机械总厂国有产权挂牌公告
广西国资委 2007-04-24 10:52:57

     

转让方

项目编号

挂牌期间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GXCQJY06-38

200610122006118


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桂林冶金机械总厂

企业类型

国有

所属行业

机械制造

经营范围

冶金、矿山和超硬材料的机械设备制造,机械设备安装

法定代表人

罗志雄

成立日期

1967年5月

注册资金

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捌万元

注册地

广西桂林市

人员情况

1236人(在册811人,退休409人,离休6人,抚恤人员10人)

转让意向

转让桂林冶金机械总厂国有产权(含桂林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权益)

挂牌价格

参考价人民币5,429.01万元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100万元

其他情况

 

桂林冶金机械总厂始建于1967年,现为国家中型企业。主要产品:六面顶人造金刚石液压机、摆式磨粉机、工业炉窖、液压凿岩机、开铁口机等。本项目其他的一些情况介绍如下:

1、标的企业资产经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评估,并经桂林市国资委核准,其情况为:资产总额19,168.16万元;负债总额10,430.01万元;净资产8,738.15万元。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剩余净资产5,429.01万元按规定程序转让。

2、经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评估基准日)为4352.30万元。

3、标的企业全部国有划拨土地和价值2807.75万元的固定资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

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桂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100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2005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

9,803.86万元

固定资产

3,654.92万元

其中:建筑物

1,866.40万元

      机器设备

1,257.60万元

      在建工程

530.92万元

无形资产

4,774.69万元

其中:土地使用权

4,774.69万元

资产合计

19,168.16万元

流动负债

8,940.03万元

长期负债

1,489.98万元

负债合计

10,430.01万元

净资产

8,738.15万元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兴东方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广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

评估师事务所

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

评估师事务所

广西国泰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


总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帐面值
(万元)

资产

18,311.78

负债

11,329.21

净资产

6,982.57

评估结果
(万元)

19,168.16

10,430.01

8,738.15

评估基准日

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经批准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受让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要求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银行信用,无商业欺诈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在冶金机械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在超硬材料行业尤其是人造金刚石液压机方面具有坚实市场基础和生产制造技术优势,合法经营三年以上,业绩优良;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在人造金刚石液压机制造行业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并须拥有受让本项目标的产权的资金实力。

4、同等价格条件下标的企业职工享有优先权。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1在受让标的产权的同时一次性引入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的增量资本;

2、在受让标的产权后依法改制成立新公司,新公司承接标的企业原有全部债权债务;

3、在申请受让时提交受让重组方案并取得转让方的认可,受让重组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受让对价、增量资本投入额、职工安置,以及桂林冶金经营思路、重组计划、发展目标、经营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和其他保持桂林冶金经营战略方向和人员相对稳定的内容;

4、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十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若征集到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如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在拍卖公告期间,可继续征集新的意向受让方。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补充),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受让方为自然人,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自然人合伙购买的,还应提供《合伙购买协议书》;企业法人参与联合购买的,还应提供《联合购买合作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5、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决策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6、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从业资历证明

7、经营或参与经营的同类企业的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8、受让重组方案

9、其它相关材料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联系人

小姐  蒙先生

联系电话

0771-5705672  5707829

传真

0771-570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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