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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广西国资委 2007-04-24 11:04:47

     

转让方

项目编号

挂牌期间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
广西经济发展公司
广西科技经济开发中心

GXCQJY06-43

  2006年10月24—2006年11月20日


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制

所属行业

(环保产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

催化剂及净化装置的制造销售;设备配套;“三废”治理及区域环境质量评估、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代理出口将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开展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法定代表人

罗浩夫

成立日期

一九九一年(二OO一年改为股份制)

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仟零柒拾叁萬捌仟元(3073.8万元)

注册地

广西桂林市

转让形式

标的企业的三个股东单位: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广西经济发展公司、广西科技经济开发中心联合转让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7.866%股权,共计8,565,563股。

人员情况

在职员工122人

挂牌价格

人民币1.75元/股

共计人民币1498.973525万元(其中: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持4679000股占15.222%为人民币818.8250万元;广西经济发展公司持2884799股占9.385%为人民币504.839825万元;广西科技经济开发中心持1001764股占3.259%为人民币175.3087万元。)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150万元

标的公司简介

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凯特公司或该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机动车排放尾气治理。公司成立于1991年,在桂林国家级高新开发区建有4500平方米标准工业厂房,拥有实力雄厚的技术研发中心和一批高、精、尖技术人才。具有年产50万升陶瓷催化剂、年产300万件金属载体及300万件金属载体催化剂的生产能力,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摩托车用金属载体催化剂生产基地。

利凯特公司是我国最早进入摩托车、汽车尾气排放控制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的企业之一,在排气催化净化技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承担了多项国家“863”计划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多项产品技术专利,技术产品居国内领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已广泛应用于机动车的排放治理,可满足欧II、欧III、EPA等各类排放法规标准要求。

利凯特公司以环保技术研究和应用为核心,建立了技术研发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市场销售系统以及质量保证系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和科学的经营管理体系,在同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连续五年被国家环保总局授予“中国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称号。

标的企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桂林绿地环保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民营

44.224%

现金、技术

瑞典RECSAB公司

外商

24.88%

现金、技术

桂林矿产地质研究院

国有

15.222%

现金、技术

广西经济发展公司

国有

9.385%

现金

广西科技经济开发中心

国有

3.259%

现金

佛山市宸飞投资有限公司

民营

3.03%

现金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2006531

流动资产

5,603.19

长期投资

537.74

固定资产

1,221.30

其中:在建工程

266.74

建筑物

454.67

      设备

499.89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1,539.44

其中:土地使用权

413.41

其他无形资产

1,126.03

资产总计

8,901.67

流动负债

3,128.00

长期负债

1,307.60

负债总计

4,435.60

净 资 产

4,466.07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桂林丛中健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广西方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上海华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资产评估)


股权转让行为的

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复文件号

桂国资复【2006】103号、106号、131号

批复内容

同意转让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帐面值
(万元)

资产

7,729.11

负债

4,435.60

净资产

3,293.51

评估结果
(万元)

8,901.67

4,435.60

4,466.07

评估基准日

2006年5月31日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1、受让方应是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依法成立的境外企业,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股权受让价款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讫30%,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

3、受让方应同时购买此三个标的,并分别与以上三家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受让本项目支付能力。

5、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无商业欺诈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

6、在同等价格条件下,标的企业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如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在拍卖公告期间,可继续征集新的意向受让方。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补充),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自然人合伙购买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企业法人参与联合购买的,还应提供《联合购买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
5、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6、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联 系 人

小姐  蒙先生

联系电话

0771-5705672  5707829

   

0771-570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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