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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挂牌公告
广西国资委 2007-04-24 15:46:33

     

转让方

项目编号

挂牌期间

玉林市玉鑫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GXCQJY07-04

2007年2月17日—2007年3月21日


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商业流通

经营范围

旅馆业、国产烟的零售;糖、副食品、瓶装酒、罐头食品、鲜果品批发、零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零售;房屋出租、仓储服务。

法定代表人

刘辉

成立日期

1958

注册资本

251万元

注册地

广西玉林

人员情况

312人,其中离退休人员83人。

转让形式

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产权转让

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原名玉林地区糖业烟酒公司,成立于1958年。1993年发起并募集股份设立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把经营业务全部转入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作,玉林地区糖业烟酒公司保留法人资格停止经营,职工也全部聘用到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但未解除国企职工身份,资产由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向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国有股收益,1997年玉林撤地设市后改名为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由于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失误,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玉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将原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管的国有资产1770万元划归回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管理,于1998年恢复独立经营,但公司连续7年经营亏损。

本次转让标的产权不含标的公司贵港地区的资产。

挂牌价格

人民币2060万元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200万元

标的企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玉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

100%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元)

 

注:含贵港地区资产

科目\评估基准日

2005年8月31日

流动资产

4,737,348.78

固定资产

5,410,848.60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13,652,915.00

资产总计

23,801,112.38

流动负债

800,012.87

负债总计

800,012.87

净 资 产

23,001,099.51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国锐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广西众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英威尔会计师事务所


产权转让行为的

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玉林市人民政府

批复文件号

玉政函[2006]218号

批复内容

同意玉林市糖业酒类副食品公司产权转让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帐面值
(万元)

资产

2018

负债

80

净资产

1938

评估结果
(万元)

2380

80

2300

评估基准日

2005年8月31日(有效期经批准延长至2007年6月30日)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以为国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原企业职工联合体。意向受让方如为企业法人应是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本项目不允许企业法人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是原企业职工联合体的,必须提供标的企业同意受让的证明。

2、意向受让方如为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资信证明,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验资报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糖、酒副食品;意向受让方如为原企业职工联合体的,必须提供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含6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连续10年以上(含10年)从事并且目前仍从事糖、酒副食品购销经营的经历。

注:若意向受让方为原企业职工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同时具有上述条件。

4、同等价格条件下,标的企业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

5、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1、受让方必须同意按照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的有关要求,妥善安置职工。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转让标的企业改制方案执行,并提供与标的企业协商同意的《职工安置协议》。

3、受让方必须承诺成功受让本项目产权后5年内,继续从事糖酒、副食品经营。

4、受让方必须承诺负责处理好广西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3亿元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务的法律风险和其他可能存在历史遗留问题。

5、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且余款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6、从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交割日止,标的企业盈亏由受让方承担;

7、如受让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全部履行,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因此有权解除转让合同,并按照实际交易价款的20%赔偿给转让方。如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产权转让失败,受让方应按本产权转让项目实际交易价款的20%赔偿给转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拍卖的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三个或三个以上受让意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完善),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

1、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提供公司章程。

4、意向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5、意向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提供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资信能力证明: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1500万元)。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原企业职工联合体的:

1、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
2、自然人合伙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10年以上(含10年)从事并且目前仍从事糖、酒副食品购销经营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5、资信能力证明: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含600万元)。

6、提供标的企业同意受让的证明。
7、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受让方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根据转让项目及受让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具体选择,涉及管理层收购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执行。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联 系 人

小姐

联系电话

0771-5707829

   

0771-570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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