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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独山水泥厂挂牌公告
广西国资委 2007-04-24 15:54:54

     

转让方

项目编号

挂牌期间

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GXCQJY07- 15

2007年4月17日-2007年5月18日


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贵港市独山水泥厂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生产制造业

经营范围

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旋窑熟料粉磨、水泥纸袋加工销售;汽车货运(凡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

法定代表人

汤汉金

成立日期

1990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587,000元

注册地

广西贵港市城区

人员情况

在职职工305人,离岗退养82人,离退休226人。

转让形式

贵港市独山水泥厂产权转让

转让标的

情况介绍

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原贵港市氮肥厂)是始建于1970年的国有中型一档企业,1992年全面转产水泥,全厂占地面积约11.6万平方米(其中生产区约6.6万平方米),拥有年吞吐量可达50万吨专用码头1座。企业现有在职职工305人,离岗退养人员82人,离退休人员226人。该厂于2006年1月起将生产线租赁给民营企业经营,租赁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改制可中止合同,不违约)。

根据评估结果,截止2006年9月30日,该厂被评估的整体生产经营资产价值5538.95万元(含约100亩生产经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1480万元),负债总额为5442.74万元,生产经营性净资产为96.21万元,非经营性资产为1532.42万元。

本次转让范围为: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国有产权(非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在本次转让范围)

相关债权债务的说明:

1、独山水泥厂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6454万元债务(评估报告反映为4091万元),信达公司已该债权转让给贵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2、独山水泥厂欠职工集资款341.42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41.93万元。

3、港升公司欠刘瑞华、胡辉芬煤款共计344.67万元(由独山水泥厂以生产区26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在港升公司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租赁独山厂生产线期间,为扩大企业生产能力,提高环保水平,对部分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新,形成的资产评估值为302.04万元。

5、港升公司欠独山水泥厂租赁金和材料款239.85万元,受让方可在合法受让独山水泥厂转让产权后向港升公司依法追索上述价款。

标的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查阅。

挂牌价格

人民币1580万元

受让保证金

人民币16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经营性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2006年9月30日

流动资产

314.9844

固定资产

3743.9541

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

1480.0100

资产总计

5538.9485

流动负债

1340.2403

负债总计

5442.7366

净 资 产

96.2119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桂兴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机构

广西同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贵港市人民政府

批复文件号

贵政函[2007]37号

批复内容

同意公开挂牌方式转让独山水泥厂国有产权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账面值
(万元)

资产

4795.2835

负债

5609.2065

净资产

-813.9230

评估结果
(万元)

7071.3725

5442.7366

1628.6359

评估基准日

2006年9月30日


受让方

应具备

的基本

条件

1、意向受让方可以为国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如为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企业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否则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信证明,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验资报告;意向受让方如为自然人,必须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

3、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受让

方的基

本要求

1、受让方承担标的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受让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偿还拖欠职工集资款341.42万元、欠发职工工资141.93万元。

2、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贵港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签订《债权购买协议》,以人民币600万元价格回购其拥有的独山水泥厂债权。

3、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为港升公司清偿欠刘瑞华、胡辉芬的煤款,并取得其债权。

4、受让方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60个工作日内付清。

5、从评估基准日起至产权交割日止,标的企业盈亏由受让方承担。

6、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方须优先聘用标的企业原在职职工


交易

方式

挂牌公告期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以协议方式组织交易;征集产生二家或二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拍卖方式组织交易。


受让申请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的《受让意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所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期间,意向受让方可按照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完善),并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意向受让方。

对决定予以申请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应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满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足额保证金的次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意向受让方发出《企业国有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告知意向受让方具有受让资格,并进入交易程序。

对决定不予登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所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连同其所提供的资料退回申请人。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

1、受让方为企业法人,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两个以上法人联合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公司章程。
5、受让方决策部门关于同意受让产权的决议。
6、受让方投资主体或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受让方为法人的,应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资信能力证明:企业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或
能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资信证明,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验资报告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1、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

2、自然人合伙受让的,还应提供《合伙协议书》;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资信能力证明:提供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资信证明。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联系

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市东葛东路76号创宁大厦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贵港市国资委 李先生  13978587771,黎先生13635012105;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刘小姐、梁先生   0771-5707829、5863090

   

0775-4556112;0771-5705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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