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系统
国资监管
电子政务
欢迎光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首页 > 国资监管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广西国资委 2005-11-10 08:21:5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计算机及网络是自治区国资委业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自治区国资委各类业务工作及信息管理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区自治区国资委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各市国资委和各监管企业使用国资监管网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计算机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内所有办公用服务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以及软盘、光盘、磁带、U盘、移动硬盘等辅助存储设备;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包括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局域网络(内外网,其中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外网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与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委互联的国资监管网络、与上级部门(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互联的各类信息网络。


  第四条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委内计算机和网络的采购、建设、管理和维护,并监督和检查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


  第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来实现的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办公资源管理、公文管理与传递(分向上和向下)、文档资料管理、统评信息报送(分向上和向下)、企业财务监督、产权信息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人事信息管理、监事会业务管理、行政事业经营性资产管理、党群工作信息管理等。各处室应根据自己的业务管理需要,及时向委办公室提出业务系统的建设需求,全委统一制定建设计划并实施。


  第六条 国资监管工作信息分类
  按照信息敏感性和保密性,实行三级信息分类:
  第一级:非涉密且非敏感类信息。即可以随时对大众公开的信息。
  第二级:敏感而非涉密类信息。即在未正式公开或发布前,具有一定保密性质但又不属于规定密级的信息。
  第三级:秘密和机密类信息。国家、自治区以及本委规定的属于秘密级和机密级的各类信息。
  各处室要按照以上分类原则,对本部门信息进行严格和准确的分类。并将分类结果报送到办公室备案,中途如有增删改等变更,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七条 自治区国资委计算机的使用规定
  (一) 所有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实行编号管理,使用人负责本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委工作人员要定期清洁计算机外部设备,定时清理磁盘空间和查杀病毒,保持计算机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 严禁非本委工作人员使用本委各种计算机及辅助存储设备。
  (三) 计算机及辅助存储设备尽量专人专用,共用计算机时,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时清除敏感和涉密信息。
  (四) 各处室应指定至少一台敏感和涉密信息处理专用计算机,不接入任何网络,专门用于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或者处理敏感信息,对该机的使用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制度。
  (五) 辅助存储设备用于临时存放文件的,一旦使用完毕,应立即清除设备内的信息;用于长期存放电子文件的,如果有涉密信息,应交由保密室存放。
  (六) 不得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来历不明的软件;不得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网络系统安全。
  (七) 养成定时备份重要数据和文件的良好习惯,做好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坚持做到数据双区备份,重要文件资料可以备份到软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外部存储设备;如有特殊要求,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把资料汇总做成光盘,长期保存。


  第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网络的使用规定
  (一) 自治区国资委网络的功用主要包括:获取互联网信息;实现公文、电子文件和信息的网络化传递;实现网络化协同办公。
  (二) 未经委办公室许可,不得私自变更计算机所接入的网络;严禁外来人员的计算机接入到本委的各类网络。
  (三) 不得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名称、IP地址、网关、组名/域名等网络配置参数,以免影响网络上其他计算机的正常工作。
  (四) 自治区国资委外网主要用于获取互联网上的有益信息,并与社会公众形成网上互动(通过国资委网站),严禁利用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妨碍社会治安、淫秽色情及反动的信息。
  (五) 自治区国资委外网VPN通道(国资监管网)主要用于与各市国资委和各企业的公文和信息交换及业务互动,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信息,要求软件系统必须有加密措施并满足相应的保密级别要求,以保证信息传递和存储的安全和保密。
  (六) 自治区国资委内网(与互联网物理隔离)主要用于委内部工作人员处理、传递和存储信息,以及实现网上办公和业务管理的需要,是日常应用的主要网络。
  (七) 利用网络给其他人共享文件或打印机设备时须设置密码,以免被他人破坏。
  (八) 与国务院国资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等上级单位的公文和信息交换及业务互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利用专门的网络进行。
  (九) 委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措施,确保网络不受恶意攻击、不受病毒侵扰、信息传递安全保密;负责制定周详的存储备份计划,确保各类电子文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第九条 对于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将视损失大小,给与行政处罚或处分;对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信息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导致机密信息泄露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11月2日

关闭窗口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