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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5〕20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5年度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做好2005年度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效益等情况,经研究,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2005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报表适用范围 本套报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格式,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其中,《2005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填报,《2005年度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适用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各类分支机构填报。 二、报送方式 各市国资委应汇总全市(含县、市、区)企业后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企业应直接报送自治区国资委,隶属于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再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三、报送时间 (一)各市国资委报送时间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上报。 (二)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报送时间 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3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其中,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6年7月15日前上报。 四、报送内容 (一) 2005年度汇总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并按以上次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 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电子文档(数据盘)。 (三) 本市或本部门、本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报告。 五、数据衔接问题 为减轻企业的填报负担,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与财政部下发的《2005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提取与自动生成功能。各市国资委应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核对企业汇总和分户数据,统一口径,并调整衔接一致后再上报。 六、联系方式 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石生、罗玉洁、黄文德,联系电话:0771-2813521、2813760,传真:2328072。
附件:《关于印发2005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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