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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5〕20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 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做好2005年度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分布结构与运营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区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体系,经研究,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05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0号),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统计评价处联系。 附件:《关于做好2005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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