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国资发〔2005〕140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我们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七号令),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