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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发出《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进行税收优惠。通知称,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同时,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此外,两部门还对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等界定了相关的优惠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税收优惠主要着眼于弥补灾区居民的财富损失。我们希望,今后一段时期,对于灾区恢复生产与重建,财政政策仍需要发挥其功用,例如,财政大规模支出负责水电煤运等基建项目、发行灾区建设公债筹集相关生产建设资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