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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
广西国资委 2006-09-15 11:05:33


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

——在全区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周文
(2006年9月1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自治区国资委成立以来召开的第二次关于企业法制工作的会议。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尹建国同志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会前专门听取了我们的汇报,对如何开好这次会议作了明确的指示。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我区前一阶段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我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刚才韦德辉同志传达了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要深刻领会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单位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我区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自治区国资委组建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管法制工作,在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四五”普法工作、协调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奠定了比较扎实的法制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积极推进我区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工作,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今年以来,围绕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自治区国资委明确提出了“全力以赴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全力以赴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工作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体制,实现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我们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根据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制订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构建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推动了我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说,我们在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积极规范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为加快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股份制改革、企业合并重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自治区国资高度重视制度规范,制订并以自治区文件出台的有《关于加快企业国有产权改革的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流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程序的通知》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使我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有了具体规范和操作依据。

 

  二是进一步规范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把“管资产、管人、管事”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自治区国资委相继出台了《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规范了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的权责关系,把“管人、管事、管资产”初步纳入了规范化的轨道,并依法层层落实了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是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为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和依法维护出资人利益提供了保障。自治区国资委先后制订并以自治区文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自治区国资委还起草并修订完善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对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督查。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建立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权益的制度框架。

 

  四是积极推进以地方规章的形式明确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定位。为实现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自治区国资委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经过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代拟稿),进一步明确了我区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制度,为各市国资委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提供了依据,目前《实施办法》已经过自治区法制办的审查,现在正在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建立

  在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把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力度,要求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自治区国资委组建以来,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并把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纳入到自治区国资委的重要工作内容。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自治区国资委于2005年3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桂国资发[2005]33号),通知就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做好企业法律事务的调处、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激励机制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制建设,自治区国资委2005年11月组织召开了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座谈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企业法制建设的有关工作。经过将近一年的努力,总体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展比较快,工作质量比较好,效果比较明显。

 

  一是有了机构设置,建立了工作机制。目前,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20户企业和22个科研(院)所,单独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已超过10家,部分企业已基本形成了由企业负责人、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大部分企业以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企业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为着力点,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契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从主要是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有效防范了企业投资和经营风险。

 

  二是有了制度保障,规范了自身行为。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从制度上明确和规范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行为。企业法律顾问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在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融资、资产转让、招投标、改制、股票上市等重大活动中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已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把依法治企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中的作用。广西大锰锰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围绕改制重组等工作,做好法律服务,进行法律把关,保障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是有了维权意识,降低了法律风险。部分企业对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对外担保等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予以维权,企业依法维权意识显著增强。一些企业还把法律监督与纪检监督、财务监督协调起来,努力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监督体系,降低了法律风险,有力地促进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集团总部及子公司成立法律顾问室以来,全集团诉讼案件数量由1999年的530起下降到2005年的332起,诉讼标的由1999年的6.8亿元下降到2005年的3.3亿元,诉讼案件数量及总标的已经下降了50%。2005年胜诉案件56起,标的1.9亿元,同时,集团及各子公司通过诉讼、调解、协商等手段追回奖金1.5亿元,切实依法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开展协会活动,为法律顾问搭建联系和交流平台

 

  2006年1月,广西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协会正式成立。半年多来,协会先后组织开展了企业法制工作调研、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活动,并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内容和方式,为自治区国资委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现联动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形成了连结的纽带,这对于团结、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然,为了有效开展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我区广大企业尤其是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和积极部署“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各市国资委以及所出资企业在协调处理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我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取得的这些成效,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不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的素质偏低的问题还普遍存在。我们要全面分析和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一步深化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增强“走向市场,法律先行”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使用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围绕当前国资监管的中心任务,全面扎实推进企业法制建设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企业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去年召开的第一次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会议上,尹建国主任重点阐述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重义,强调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法律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下一步,我们仍将继续推进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的企业法制建设步伐。希望各监管企业、各市国资委以贯彻落实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和这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扎实推进我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工作中,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的全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务求实效。这里,我提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在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新阶段,我们要提高认识,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一把手”工程的认识。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尤其要高度重视,纠正对法律顾问制度“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不合自己心意时就不要”的错误做法,真正发挥“一把手”的作用,坚决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切实落实法律顾问的各项职责。从企业的实践来看,凡是高度重视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作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都做得比较好;不重视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作用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比较大,企业不出问题是侥幸,出问题是必然。要深刻理解“一把手”工程的内涵。从一定意义来说,企业是不是有活力,是不是有核心竞争力,是不是有持续发展能力,不能光看它整合资源能力,更重要的要看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严格,自律非常好,这个企业是有竞争力的,否则有再好的资源也不可能很好地整合和利用,有再好的人才都会失去、浪费掉。第二,要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按制度、按规定程序办事的重要性的认识。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涉法事项,在提交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之前,必须按程序走,先由企业法律顾问组织涉法论证,签署法律意见书。这些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都是企业用惨痛的代价换来的,一定要好好珍惜,很好地执行。第三,要进一步提高对严格管理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要忠实地履行职责,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现在我们有些企业的法律顾问是兼职的,而且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这些同志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取得执业资格,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选接任。

 

  (二)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努力寻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佳模式

 

  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创新,没有固定的模式。对企业来说,适合自己企业的,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就是好的。因此,各企业要紧紧围绕企业战略和生产经营目标,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探索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新模式、新内容。要抓住前一阶段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大胆探索,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制度,使我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取得更多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一是要把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加以落实,使法律顾问成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支点。法律顾问要支持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同时又作为一个制衡支点,防止经理层越权行事,真正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二是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向出资人负责机制。要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顾问报告工作的制度和问责制等系列保障制度,我们既要赋予法律顾问权力,也要有监督的措施。三是探索建立最大限度发挥法律事务机构作用的协调机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工作是全方位的,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整个企业的一部分,既要从全局上把握企业经营、财务上的风险,但又不能代替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因此,必须探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与其他部门工作协调的机制,把握法律事务机构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主要环节和切入点,最大限度发挥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四是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教育是有限的,利益是根本的、长久的。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研究建立使出资人、经营者、法律事务工作者、投资者、生产者利益尽可能最大化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保障。五是继续探索企业风险等级管理。企业要发展,就一定会面临着很多风险,怎样有效利用资源进行管理,很值得研究。我们有些企业风险不多,可以从国资委或者集团公司的角度对系统内有限的法务工作资源进行整合,调动力量共同参与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这就有必要对我们现在管理的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价。对风险等级比较高、法律风险比较大的,要重点投入资源和力量进行监管;对等级较小的,可以适当安排一些资源来跟踪、监控。不要所有的企业都平均分配力量,造成需要重点监管的时候,资源不够,工作做不好,而暂时不需要投入更多力量进行监管的,又浪费资源。所以,对风险等级进行管理是我们有效整合资源、有效配置资源进行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对企业风险等级管理的研究。

 

  (三)认真抓好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让制度很好地发挥作用,关键是抓落实、抓执行,形成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法治氛围和环境。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国资委陆续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各企业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过程中也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法律事务工作流程,建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为保障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保证。希望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好制度落实,防止制度流于形式。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补课、要纠正;制度不完善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结合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法务工作流程。重大涉法事项要一项一项细分,每一项都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要严格地按照流程操作。各项流程凡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应形成制度。一定要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流程的科学设置,从根本上规避企业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人才,是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下大力气抓好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企业法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鼓励企业法律顾问跨企业、跨行业交流学习,适时组织企业法律顾问出境考察,开阔视野,丰富知识,培养复合型人才。对企业系统内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归档管理,为企业法律顾问培养储备好后备人才,为今后企业配置法律顾问人才资源做好基础性工作。

 

  (五)高度重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保护的能力决定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居于核心位置。企业要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既要重视对自主创新成果的有效应用,更要重视对自主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既要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自我保护,又要处理好利用与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关系,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企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一手抓技术创新,形成知识产权;一手抓法律风险防范,保护知识产权。要切实完善制度,防止企业知识产权在研发、经营、合资合作、人才流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全面推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在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开展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是国务院国资委实施企业法制建设三年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根据三年工作目标的要求,到2007年底,自治区国有重点企业要普遍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具备条件的自治区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从现在开始,我们要严格按照三年工作目标的要求,全面推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势所趋,也是我们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国资委已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草拟稿),这个意见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行了具体部署,我们将在会上征求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取得实效
  

  加快以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企业法制建设,是一项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各市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要按照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国资委和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各市国资委的法制工作机构要统筹规划,加强协调,有效指导。各国有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要按照法律顾问的条件,尽量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同志担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实在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各市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各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三)加强培养,提高素质。企业法律顾问作为负责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又要有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因此,各市国资委和各企业要重视抓好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国有重点企业要尽可能地提供培训机会,拓宽培养渠道,对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打开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同志们,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水平,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措施。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让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努力开创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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