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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概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自治区党委决定,成立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 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2.草拟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区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4.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5.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措施并实行监督。
  (二)原自治区党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资产评估业务;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自治区直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上市和规范性运作,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管理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管理制度;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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