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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桂国资委[2005]92号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要求,现就我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6号)及《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精神,自治区国资委担负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中央驻桂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可按属地原则在自治区国资委办理,也可由集团公司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对象 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 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3.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2. 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3. 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 如实填写并经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原件; 2. 如实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份;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取费用(证书工本费除外)。 五、注册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注册申请受理时间:2005年7月1日至9月15日。 (二)注册申请受理地点:自治区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南宁市古城路6号原空七军后勤部大院1号楼1101号室); 联系人:黄桂宁、钟勇军; 联系电话:0771-2836000、2328051、2808328(传真)。 六、其它要求 请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及各有关单位通知相关人员按时注册备案,逾期我委将不再受理。
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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