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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5〕98号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国资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公开选择聘请中介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申报条件 (一)承办自治区国资委委托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2. 最近年度确定的执业资质在B级以上; 3. 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其他中介机构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二)承办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以及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会计、审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2. 最近年度确定的执业资质在中型以上; 3. 具有完善的会计、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5. 须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三)承办自治区国资委委托法律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律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 2. 具有完善的律师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3.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四)承办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企业改制、重组、上市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 2. 从事上市业务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 3. 具有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4.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以往执业过程中没有发生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 二、申报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并愿意承办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请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 申请报告(含承诺意见); 2. 机构简介(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等); 3. 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4. 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5. 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验); 6. 近2年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要另外附报近2年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清单); 7. 近2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包括经营情况、执业水平情况、承办的主要项目情况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近2年有无违法违规、受表彰、处罚等情况); 8. 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四份,使用A4纸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时间要求 凡有意从事自治区国资委委托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请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联系电话:0771—2328079(办公室)、2328080(产权管理处)、2328072(统计评价处)、 2328051(政策法规处)、2328077(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 地 址:南宁市古城路6号 邮 编:53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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