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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5〕134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确保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规定》既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补充,又是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原则、要求的进一步细化。 为了深入了解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对《规定》的总体看法,及时掌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和自治区国资委最近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展开专题调研。调查组特设计了如下问卷调查表(见附件,此表可在自治区国资委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请你单位认真填写后,于2005年8月23日前通过邮寄、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自治区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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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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