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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资发〔2008〕31号
关于开展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要求,现就我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6号)及《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精神,我委担负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负责对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管理;中央驻桂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可按属地原则在我委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对象
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受聘于企业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持证者须再次申请办理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通过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后尚未注册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首次注册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 2.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3.经所在单位聘任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4.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二)注册有效期满的企业法律顾问,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 3.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4.参加注册登记机关举办、联办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合格; 5.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申请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注册备案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A4纸复印件一份; 3.如实填写并按要求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及公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二)再次注册备案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如实填写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一张)一份; 3.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原件。
(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可在我委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
五、注册时间、地点、受理时限及联系方式 (一)注册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内受理。 (二)注册受理时限:材料齐全者,当场办结。 (二)注册受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资委窗口( 三楼06号窗口 )。 联系电话:(0771)5595634 5595574(传真)
六、其它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重新注册登记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经我委审核确认后,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补办注册手续。
(二)今后我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我委将长期按以上要求办理,没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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