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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广西国资委 2008-04-17 17:09:08


 桂国资发〔2008〕46号

关于更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委中介机构聘请制度,保证和提高中介机构执行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委2006年4月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更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我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条件

  我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分为四类,即承办我委委托法律服务业务、资产评估业务、财务审计业务(包括财务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改制审计、综合绩效评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以及清产核资经济鉴证等)、其他咨询业务(包括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投资、发展等)。凡申请进入我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执业资格,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上年度年检合格。

  (二)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两年内无违规违法执业行为或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并在承担相关业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从事上市业务的,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

  (五)执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其中:申报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要有10名(含10名)以上专职律师;申报从事评估业务的要有5名(含5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申报从事财务审计业务的,要有10名(含10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申报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主营业务有企业管理、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投资发展、企业财务等业务,并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相应学历、资历且有较丰富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5人以上。除评估、审计机构可兼从事有关财务的咨询业务外,其他咨询业务必须由独立的专业咨询机构开展。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分支机构单独执业的,分支机构要符合以上要求;属分立新设的,不受“连续正常执业满2年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以上条件,并愿意承办我委委托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须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及股权构成、从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构成、资产状况,以及近2年经营状况、业务收入情况、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奖惩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从事上市业务资格(没有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上年年检合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用A4纸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其中第(三)、(四)项需带原件,以供审验。

  三、申报时间要求

  凡有意从事我委委托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我委。其中:申报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请报送我委政策法规处,申报从事评估业务的请报送我委产权管理处,申报从事财务审计业务的请报送我委统计评价处,申报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请报送我委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

  四、对已列入我委首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处理

  已列入我委首批中介机构备选库,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资产评估业务、财务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凡属广西境内的,一方面,我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按以上入库条件,对其入库资格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另一方面,我委根据需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除名,并予公告。对不属广西境内或从事其他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因我委不掌握情况,相关中介机构须按以上条件重新申报。

  联系电话:0771—5889259(政策法规处)、0771—5891035(产权管理处)、
       0771—5890946(统计评价处)、0771—2825103(企业改革改组发展处)

  地址:南宁市古城路6号

  邮编:530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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