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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的通知
广西国资委 2008-09-03 18:12:24

          关于召开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新的国资监管体制建立以来,全区两级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大力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我区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较好的成效。2005年-2007年大多数企业基本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依法决策、依法治理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明显提高。为总结经验,弘扬成绩,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委定于2008年10月10日在南宁召开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传达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全国国资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精神。

  (二)总结交流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对2005年至2007年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参会人员

  (一)各市国资委分管领导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各一名;

  (二)各监管企业分管领导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各一名;

  (三)先进集体代表一名及先进个人本人。

  三、会议时间:2008年10月10日,10月9日报到。

  四、会议地点:南宁市桃源路74号桃源饭店,电话:0771-2096868

  请各市国资委和各监管企业按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评选工作,于9月2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我委。


  联系人:王运甫、韩雪

  电话:(0771)5891141、5889259(传真)

  附件:1.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暨表彰会议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方案
     2.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暨表彰会议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3.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申报表
     4. 企业法制建设先进个人申报表
     5.参会人员回执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全区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暨表彰会议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方案


  一、评选范围
  
  (一)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各市国资委机关和全区两级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

  (二)企业法制建设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各市国资委机关和全区两级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及相关负责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评选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规模进行评选。企业规模划分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有关标准确定。

  1.大型企业的评选条件
  (1)已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或已完成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经本级国资委批复。 
  (2)独立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物质保障,建立了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取得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比例达半数以上;法律事务机构享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尤其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论证审核权。
  (3)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及合同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知识产权管理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4)近三年来未发生因法律防范、控制和补救过错而导致的重大损失。
  (5)认真贯彻落实本级及上级国资委下发的文件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向本级国资委备案和报告。
  (6)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2.中型企业的评选条件
  (1)独立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组织、物质保障,建立了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取得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两人;法律事务机构享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尤其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论证审核权;
  (2)建立了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起草和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及合同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了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知识产权管理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3)近三年来未发生因法律防范、控制和补救过错而导致的重大损失。
  (4)认真贯彻落实本级及上级国资委下发的文件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向本级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备案和报告。
  (5)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3.小型企业的评选条件
  (1)有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务人员或者外聘律师担任本企业的法律顾问。
  (2)建立健全了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知识产权管理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
  (3)近三年来未发生因法律防范、控制和补救过错而导致的重大损失。
  (4)认真贯彻落实本级及上级国资委下发的文件要求,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向本级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备案和报告。
  (5)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二)企业法制建设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本次评选
  1.对本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或法律事务机构的建立有较大贡献的。
  2.对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较大个人贡献的。
  3.为企业避免或挽回损失有较大个人贡献的。
  4.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按规定参加注册登记机关举办、联办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成绩合格。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评选步骤和时间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从自治区国资委网站(www.gxgzw.gov.cn)下载。

  (二)市国资委机关先进集体由自治区国资委直接评选,欲参加先进集体评选的各市国资委可提交先进集体申请表,并推荐本机关先进个人一名至自治区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由各市国资委在初评的基础上推荐一名先进集体和一名先进个人到自治区国资委。

  (三)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直接报自治区国资委。同时在初评的基础上负责推荐其子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材料。

  (四)各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委在2008年9月15日前完成初评工作,9月2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材料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国资委根据各监管企业和各市国资委申报的推荐材料,于9月30日前进行综合评选。评选名额为先进集体39名,先进个人58名。

  四、评选组织
  本次评选活动成立评选组。评选组组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尹建国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段伟庆和自治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翁思宁担任,评选组成员由自治区国资委各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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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 先进集体(各市国资委).doc
  • 先进个人(各市国资委).doc
  • 企业先进工作者申请表.doc
  • 企业法制建设先进集体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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